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抗告人

即被告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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