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抗告人
即被告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