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618號
原告 郭美英
被告 江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4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9月22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老吉 」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負責領取詐欺所得之贓款。被告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9年9月22日9時50分許,佯裝刑警大隊隊長致電原告,謊稱原告涉及銀行法案件,指示原告交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致原告陷於錯誤,在電話中告知密碼,並依指示於同日12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將向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戶之提款卡交與被告。被告取得上開提款卡後,旋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地,提取附表一、二、三所示華南銀行、富邦銀行及合庫銀行帳戶內之金錢,共計新臺幣(下同)393,000元(下稱系爭損害)得手,嗣再交付上開款項與詐欺集團某成員收受。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揭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見本院卷第51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經查,本件被告詐欺原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損害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60號詐欺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系爭案件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並有系爭案件卷宗影卷可稽。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1年8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見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93,00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0月7日送達於被告戶籍地,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見附民卷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上揭被告給付自該狀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9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依卷內資料,無其他訴訟費用,是本件暫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將來仍非無可能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或顯現已產生之訴訟費用,仍依法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庭君
附表一(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1
109年9月22日12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福和分行
3萬元
2
109年9月22日12時46分
同上
3萬元
3
109年9月22日12時48分
同上
3萬元
4
109年9月22日12時51分
同上
1萬元
小計10萬元
附表二(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1
109年9月22日12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福和分行
2萬元
2
109年9月22日12時58分
同上
2萬元
3
109年9月22日12時59分
同上
2萬元
4
109年9月22日13時0分
同上
2萬元
5
109年9月22日13時1分
同上
2萬元
6
109年9月22日13時1分
同上
2萬元
7
109年9月22日13時2分
同上
2萬元
8
109年9月22日13時3分
同上
3千元
小計143,000元
附表三(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1
109年9月22日13時11分
新北市○○區○○路00號福和郵局
2萬元
2
109年9月22日13時12分
同上
2萬元
3
109年9月22日13時13分
同上
2萬元
4
109年9月22日13時14分
同上
2萬元
5
109年9月22日13時16分
同上
2萬元
6
109年9月22日13時17分
同上
2萬元
7
109年9月22日13時18分
同上
2萬元
8
109年9月22日13時20分
同上
1萬元
小計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