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債權人 高銀晚 債務人 陳志富 (原名: 陳泳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富(原名:陳泳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志富(原名:陳泳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