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A女被告 陳國寶 被告林香ꆼ即 益成 當舖訴訟代理人 廖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片語■(裁判書法院名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片語■(裁判書法院名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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