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吳侑漢 被告 洪振展 上列被告洪振展因家暴傷害案件(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7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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