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百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被告 東森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後,因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以書面裁定核定並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後,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起訴尚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