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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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林旭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高偉庭┌─────────────────────────────────────┐│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東泰生 技藥│合作金庫鶯│100年12月10│96,000元│GZ0000000││││業股份有限│歌分行│日││││││公司 劉哲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