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安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嘉義縣私立協志│彰化商業│││││││高級中學 何明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年7月30日│20,000元│CK0000000│││││東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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