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68號原告 陳聖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又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