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93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炳祥 債務人 陳建利 (即 陳春南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建忠 (即陳春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建忠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陳建利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ꆼ佰貳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