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14號上訴人 林華僑 即被告
林玉娉 被上訴人 林國鈞 即原告以上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林華僑、林玉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林華僑、林玉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