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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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洪有進 被告 陳忠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71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陳忠玄被訴恐嚇部分之刑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760號被訴恐嚇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判決被告就恐嚇部分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至於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部分(即被告所涉業務侵占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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