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修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錦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