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39號上訴人 蘇陳滿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瑞全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