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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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紀 文華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2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711、269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紀文華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紀文華(綽號: 二齒 )與 蔡碧 玉於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另與 紀忠志 (綽號臭屁ㄟ、臭屁志)、 陳枚裕 (綽號啤酒)、 蔡忠信 (綽號 阿信 )均係朋友關係,而紀忠志、蔡忠信當時均在紀文華與 蔡碧玉 共同經營之水果攤工作。紀文華知悉海洛因、 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或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紀忠志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103年7月11日18
時4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紀文華聯絡毒品交易事宜,並相約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巷口見面後,紀文華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由紀文華交付海洛因1包予紀忠志,紀文華並將當日原應給付予紀忠志之1,000元工資扣除,做為販毒對價,而完成交易。
㈡紀忠志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103年7月14日7時25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紀文華聯絡毒品交易事宜,並相約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巷口見面後,紀文華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由紀文華交付海洛因1包予紀忠志,紀文華並將當日原應給付予紀忠志之1,000元工資扣除,做為販毒對價,而完成交易。
㈢紀忠志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103年7月15日16時24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紀文華聯絡毒品交易事宜,並相約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巷口見面後,紀文華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由紀文華交付海洛因1包予紀忠志,紀文華並將當日原應給付予紀忠志之1,000元工資扣除,做為販毒對價,而完成交易。
㈣紀忠志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103年7月18日8時5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紀文華聯絡毒品交易事宜,並相約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巷口見面後,紀文華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由紀文華交付海洛因1包予紀忠志,紀文華並將當日原應給付予紀忠志之1,000元工資扣除,做為販毒對價,而完成交易。
㈤紀忠志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103年7月20日7時1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紀文華聯絡毒品交易事宜,並相約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巷口見面後,紀文華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由紀文華交付海洛因1包予紀忠志,並自當日原應給付予紀忠志之工資中,扣除新臺幣(下同)1,000元做為販毒對價,而完成交易。
㈥紀忠志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103年8月6日10時21
分許起,陸續以門號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紀文華聯絡毒品交易事宜,並相約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巷口見面後,紀文華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由紀文華交付海洛因1包予紀忠志,紀文華並將當日原應給付予紀忠志之1,000元工資扣除,做為販毒對價,而完成交易。
㈦陳枚裕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103年8月7日
7時4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紀文華聯絡毒品交易事宜,並相約於臺中市○○區○○路000號2號見面後,紀文華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由紀文華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枚裕,並向陳枚裕收取現金2,
000元,而完成交易。
二、紀文華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7月9日18時許,在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往梧棲方向沙田路上之陸橋旁水果攤,將不詳數量惟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之海洛因1包交付予蔡忠信,而以此方式無償轉讓海洛因予蔡忠信1次。
三、嗣於103年9月11日,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紀文華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紀文華所有,供其為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及與本案無關之自製鏟毒品用勺子2支及空夾鏈袋4個,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紀文華(下簡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依據上開規定,應視為被告已有將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該等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紀忠志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陳枚裕部分: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業已坦承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紀忠志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枚裕等情,惟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期間曾辯稱:伊是和紀忠志共同出資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嘉 」之人購買海洛因,伊騎機車載紀忠志去找「阿嘉」, 伊和 紀忠志每次各出資1,000元,買的東西均分;甲基安非他命也是伊和陳枚裕合資購買,由伊開車載陳枚裕去找「阿嘉」,各出2,000元,1人1包,紀忠志曾經偷拿伊的錢被伊發現等語。經查:
⒈被告曾於上開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紀忠志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枚裕之事實,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且據證人紀忠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綽號二齒的被告告訴伊,如果有需要毒品,可以打電話給被告,伊只有施用海洛因,所以只跟被告購買過海洛因。伊在103年7月11日18時43分許,向陳枚裕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被告購買海洛因,譯文中問被告在哪裡意思就是要跟被告買毒品,「舊房子」指的是伊之住處,因雙方先前曾在伊住處交易過,後來被告騎機車到伊家,伊每次都向被告買1,000元的海洛因。同年月14日7時25分的電話中被告講「你過來一下」,是叫伊過去被告擺的西瓜攤那邊之意。同年8月6日10時21分問被告「 查某 (女生)」有沒有上班,意思是問被告身上有沒有海洛因。伊在警察局提到另曾於同年月14日7時25分許、15日16時24分許、18日8時5分許、20日7時1分許及同年8月6日10時21分許向被告各購買1,000元之海洛因之證述均實在,且上開7次交易都有成功,1,000元的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只能施用1次,伊可以確定被告販賣給伊的是海洛因,用完之後有點茫茫的,跟伊以前施用海洛因的感覺相同,伊每次都是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並非與被告合資購買,每次都是被告1個人前來交易等語(見10
3年9月11日訊問筆錄,103年度偵字第23711號卷【下簡稱偵卷】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反面);證人陳枚裕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和紀忠志是小時候的玩伴,伊不太認識被告,是紀忠志介紹被告給伊認識,被告的綽號是二齒。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103年8月6日伊、紀忠志及被告一起到紀忠志的家,伊拿2,000元給被告,被告離開後又回來,並向伊表示沒有拿到毒品,伊叫被告還錢,隔天被告向紀忠志問到伊之住處,1個人到伊家後,伊將2,000元交給被告,被告離開後過2、30分鐘才拿甲基安非他命過來,2,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可以用
3次,施用後感覺精神比較好,跟伊先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感覺是一樣的,伊只有單獨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1次等語明確(見偵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復有被告與紀忠志、陳枚裕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詳如附表二、三所示)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足憑(見中市警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39211卷】第21至25、34頁、第35頁反面),參以證人紀忠志、陳枚裕均係經檢察官提示其等與被告間通訊監察譯文後,由證人紀忠志、陳枚裕自行將購毒之相關經過,如時間、地點、毒品種類及金額等細節逐一陳述,其間並未經訊問者之誘導、明示或暗示,衡以販賣毒品為重大犯罪行為,而警方以通訊監察作為查緝毒品交易之方式眾所周知,是買賣雙方以電話相互聯絡時,為躲避遭監聽查緝,僅在電話中約定見面時、地,或以暗語方式表示欲交易毒品,極為常見;況買賣雙方交易毒品之事項,或已有默契、或見面後再洽談,未必於電話中即約妥細節,且證人紀忠志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伊和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指「查某(女生)」係指海洛因等語(詳後述),則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核與證人紀忠志、陳枚裕前開有關毒品交易之證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連性,故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應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確曾有分別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證人紀忠志、陳枚裕之情,均堪認定。⒉雖證人紀忠志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之前有施用海洛
因的習慣,但海洛因並非被告給伊的,伊曾經用家中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絡被告,亦曾向陳枚裕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絡,打電話給被告是向其借錢,103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提到的「 查甫 (男生)」是伊老闆娘(即蔡碧玉)前夫,「查某(女生)」是蔡碧玉的外號。被告不知道那個男的去哪裡,要去處理、去打他,伊警詢時證述之內容,是警察強迫伊指認被告,因為伊會怕,偵查中也是因為害怕,就隨便認,伊忘記是誰叫伊認的,103年8月6日10時2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伊向被告問「查某(女生)」有上班嗎,女生指的不是蔡碧玉,是海洛因,但伊沒有向被告買海洛因,是要跟被告借錢,伊只有1次跟被告出錢合買。偵查中伊寫的陳報狀內容是蔡碧玉叫伊寫的,內容也是蔡碧玉告訴伊,伊再寫出來的等語(見原審卷第62至68頁),惟查:
⑴證人紀忠志於偵查中有關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證詞,均
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亦與通訊監察譯文大致相符,其可信度甚高,已如前述。證人紀忠志於偵查中雖以103年10月8日之陳報狀表示係因曾於被告女友之水果攤竊取金錢經被告發現而遭毆打,因而心生不滿而挾怨報復,誣指被告為毒品來源云云(見偵卷第63頁),於原審審理時復改稱:係因警察強迫伊指認被告,伊當時會害怕云云,已如上述,其就為何於偵、審之證述前後不一所述原因既有出入,復自承於偵查期間所提出之陳報狀係被告當時女友蔡碧玉要其寫的,內容也是蔡碧玉所述,則證人紀忠志是否確有因竊取金錢遭被告發現而毆打後,因而心懷怨恨始挾怨報復乙節,顯有可疑,遑論其於警詢時自陳與被告沒有仇恨亦無債務糾紛等語(見警34
622卷第26頁反面),且觀諸證人紀忠志與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除103年7月11、14、15、18、20日及8月
6日外,另於同年7月10、16、31日及同年8月7日均有電話聯繫約定碰面事宜,客觀上亦足以使人懷疑2人碰面進行毒品交易,如證人紀忠志當時確係出於仇怨而誣指被告販賣毒品,顯無刻意排除上開通話並非毒品交易之必要;再衡諸證人紀忠志為成年智識正常之人,斷無不知國家科以販毒者嚴峻刑罰,則被告究竟有無販賣毒品,攸關所涉罪名甚鉅,證人紀忠志又豈會僅因一時金錢糾紛,將其於原審審理中所稱未涉及本案毒品買賣之被告,於偵查中逕指為本案毒品交易之對象,而自陷偽證之危險,亦有可議。至證人紀忠志另陳稱當時警察強迫其指認被告云云,惟公訴人一再就警察以何種方式強迫其指認詰問證人紀忠志,其皆未能明確說明,且就其於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僅泛稱當日會怕,就隨便認,是誰叫伊指認已忘記了云云,並未明確指出就偵查庭中係何人以何種方式強迫其指認被告,堪認證人紀忠志於原審審理所為證述係為被告脫免販毒之罪責,不足採信。
⑵又細繹證人紀忠志之證詞,其就103年7月12日、8月
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先表示「查某(女生)」是被告女友蔡碧玉、「查甫(男生)」是蔡碧玉之前夫,被告不知道蔡碧玉之前夫去哪裡,要去打他云云,後又改稱是要打蔡碧玉云云,惟證人紀忠志於103年7月12日通話當時係詢問被告是否方便,被告稱沒有,只有「查甫(男生)」,證人紀忠志則表示要「查某(女生)」,被告又向證人紀忠志表示「查某(女生)」還沒處理等情,如「查某(女生)」係指蔡碧玉,則證人紀忠志即係向被告索要其女友蔡碧玉,故證人紀忠志上開證述顯然不合常情;況證人紀忠志就103年8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證稱「查某(女生)」是指海洛因,足見證人紀忠志當時聯絡被告確係詢問毒品交易事宜,與蔡碧玉或其前夫無涉,益證證人紀忠志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係一時迴護被告之語,難以採信。
3.證人陳枚裕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證稱:伊是透過紀忠志認識綽號二齒的被告,有時候伊會和紀忠志及被告一起合資購買毒品,是到遊藝場找綽號「阿嘉」的男子拿毒品,伊不認識「阿嘉」,所以都請被告或紀忠志幫伊處理,伊都是用甲基安非他命,沒有用海洛因,紀忠志有在用甲基安非他命,被告的行動電話號碼是紀忠志給伊的,因為有時候伊錢不夠也會找被告合資購買毒品,103年8月6日當天伊和被告一起去買毒品,當時伊出2,000元,被告在現場說沒有錢,後來沒有買到,被告有把錢還給伊,翌日即
7日上午伊拿2,000元給被告,請被告幫忙伊買毒品,當天伊要上班沒有去,後來被告有把甲基安非他命拿給伊,用一個夾鏈袋裝著,被告沒有說跟誰買,伊買了甲基安非他命請大家一起用,伊在警詢時沒有提到向被告購買毒品,是警方筆錄做錯了,偵查中伊也是向檢察官說拿2,000元請被告幫伊處理毒品回來,陳報狀是伊自己寫的,內容也是伊自己想的,警詢時警察有說不配合咬出被告是藥頭就要修理伊,警察、檢察官製作筆錄時並未對伊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均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在檢察官處所言實在,蔡碧玉並未與伊接觸過等語(見原審卷第
145頁至第153頁反面)。然查:⑴證人陳枚裕於偵查中有關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證
詞,乃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亦與通訊監察譯文相同大致相符,其可信度甚高,業如前述。證人陳枚裕於偵查中雖以103年10月3日之陳報狀表示係因警方威嚇、威脅,要指證被告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心生恐懼、害怕,才會指證被告販賣毒品,遭受警方威嚇時錄影亦遭中斷,其是和被告合資向「阿嘉」購買,因其無交通工具,是被告載其一起去購買毒品云云(見偵卷第64頁),然觀諸證人陳枚裕於警詢第1、2次之證述內容,其於第1次接受警詢時稱其係於103年8月6日17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永安宮向被告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語(見警34622卷第33頁),於同日第2次接受警詢時則改稱被告係於同年7日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紀忠志家中販賣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語(見警34622卷第36頁反面),衡情若證人陳枚裕有受到警方之壓力或誘導,始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警方為掩飾此過程,必定不會出現證人陳枚裕證詞前後不一之情形,僅須製作1份證人陳枚裕證述被告販賣毒品之筆錄即可,然而警方卻為證人陳枚裕製作前後完全不同陳述之筆錄,顯見彼時警方係依照證人陳枚裕之證述而忠實地予以記載,至為灼然,則證人陳枚裕於原審始翻異其詞,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⑵況證人陳枚裕於原審審理時原一再證稱與被告合資購買
,復改稱當時係伊拿2,000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並未出錢,並非合資購買等語,前後所述已有出入;且證人陳枚裕於原審所證稱之合資購買情節,核與被告透過其女友蔡碧玉與證人紀忠志、陳枚裕串供之內容相同(詳後述),從而,證人陳枚裕有關於合資購買部分之證述自無足採,堪認103年8月7日當日被告並無與證人陳枚裕合資購買之情事。況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皆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見解相同),依證人陳枚裕於原審前揭證述,其不認識被告之上手為何人,乃係向被告直接告知欲購買之毒品種類,交易時,亦係由證人陳枚裕直接與被告交易,由被告本人將毒品交付證人陳枚裕,則被告關於本件毒品之交易,即成為唯一控制管道之人,證人陳枚裕既無從知悉被告係以多少錢購得所交付之毒品,被告顯亦可決定交易之價金為若干,且被告更係自行到場確保毒品交易之順利進行、單獨交付毒品,並親自收取價金2,
000元,顯非單純牙保仲介或幫助販賣或幫助施用而已,而係基於賣方地位。被告既已參與本件毒品買賣價額、付款方式之磋商(毒品之價格、收取價金)、毒品之實際交付等行為,亦足認其行為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⒋又證人紀忠志、陳枚裕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與偵
查中具結後所為證述內容並不相符,經蒞庭之檢察官調閱被告之接見紀錄與會客錄音光碟(見原審卷第99至101頁),並向原審聲請勘驗103年9月18、23、24日之錄音光碟,經原審於104年1月29日當庭勘驗(詳細內容如附表四所示),發現被告就其販賣毒品予證人紀忠志、陳枚裕之犯行,業已透過其當時女友蔡碧玉與證人紀忠志、陳枚裕進行串證之情事,被告要求蔡碧玉轉告證人紀忠志、陳枚裕須至原審證稱與被告共同購買、合資購買,把事情賴給警察,說警詢時係遭警察恐嚇,被告會說在旁邊有看到警察一直恐嚇證人要供出被告,法院不會查這部分,不要因為檢察官告知偽證後就不敢講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22頁),與證人紀忠志、陳枚裕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若合符節,足證證人紀忠志、陳枚裕於原審有關被告並未販賣毒品之證述係經事先勾串而不可採。
⒌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
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本案被告確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且屬有償行為,考量社會大眾均知買賣第一、二級毒品係非法行為之客觀社會環境,且被告亦無任何動機或與證人紀忠志、陳枚裕等購毒者有任何特殊之情誼,甘冒重刑而以原價或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紀忠志、陳枚裕,被告不僅於103年9月11日偵訊時即陳稱:伊當時雇用紀忠志幫忙賣西瓜,日薪1,000元,伊如交付海洛因予證人紀忠志,則當日即不支付薪水給紀忠志等語(見偵卷第20頁背面、第21頁),且於本院復已坦承犯行,依據上開積極證據及經驗法則綜合研判,被告應係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灼然甚明。
㈡就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蔡忠信部分: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之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9頁、第43頁反面、第157頁反面,本院卷第61頁背面、第79頁背面)),核與證人蔡忠信於警詢之證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警39211卷第41至45頁、偵卷第37頁正反面),並有蔡忠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39211卷第46頁)存卷可參,足見被告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亦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
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販賣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販賣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則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販賣禁藥罪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就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之行為,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㈢被告於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⒈被告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8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
900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嗣於99年8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除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外,餘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適用部分: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含警詢)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然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692號判決參照)。經查:
⑵就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被告於103年9月11
日偵訊時陳稱:伊在3個月前有雇用「臭屁志」(即指證人紀忠志)幫其賣西瓜,日薪給「臭屁志」1,000元,紀忠志有叫伊去拿海洛因回來一起用,如果有幫「臭屁」拿毒品,當天伊就不會給薪水等語(20頁背面、第21頁),亦即被告於偵訊時,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實已坦承曾交付海洛因予證人紀忠志,且所獲取之利潤即係當日免付證人紀忠志1,000元薪資,亦即被告於偵訊時業已坦承「有交付海洛因予證人紀忠志,且可獲取1,000元之報酬」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事實;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復就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予以坦承,雖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所為其餘陳述,均全盤否認犯行,並辯稱伊與證人紀忠志係合資購買海洛因等語,惟參諸前揭說明,仍可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皆應減輕其刑。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為前揭辯護,應可認有據。
⑶就被告所涉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均
坦承犯行(見原審卷第43頁背面、第166頁背面,本院卷第61頁背面、第79頁背面);而本案被告於偵查期間,曾先後於103年9月11日接受司法警察、檢察官,及於103年10月6日接受訊問。於103年9月11日接受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分別訊問時,司法警察及檢察官之訊問內容,均僅涉及被告是否曾販賣毒品給證人紀忠志及陳枚裕等情,有該2份筆錄可稽(分見警39211卷第5頁至第10頁,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另於103年10月6日接受司法警察訊問時,司法警察雖曾訊問「你販賣給紀忠志、陳枚裕、蔡忠信的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從何而來?」,被告則陳稱:伊沒有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給蔡忠信等語(見偵卷第61頁背面),然司法警察於該次訊問過程中,並未曾針對被告是否曾轉讓海洛因予證人蔡忠信部分訊問被告,亦有該份警詢筆錄可稽(見偵卷第61頁至第62頁)。從而,綜觀司法警察及偵查檢察官於偵查中,既未曾就「被告是否曾經轉讓海洛因予證人蔡忠信」部分,讓被告有說明、辯解及自白之機會,參照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雖僅在原審及本院審判中自白,仍應予以減輕其刑。
⑷至就犯罪事實欄一㈦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因被告於偵訊時否認此部分犯行,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然仍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有間,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⒊刑法第59條適用部分:
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同此意旨)。查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販賣對象僅證人紀忠志,且單次販賣海洛因之數量非鉅、獲利非豐,較諸長期且大量供應海洛因之盤商而言,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輕,本院認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倘不論所犯情節輕重,而一律以前揭經法定應減刑後之刑度量處,猶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相較於其重刑,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分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㈦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部分,販賣次數雖僅1次,且販賣對象亦僅1人,而販賣所得亦僅為2,000元。然甲基安非他命乃成癮性極高之毒品,對於施用者個人及社會危害均鉅,雖該罪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亦非輕,然此乃立法機關於立法當時,參酌此行為之危害性暨國際上對於販賣毒品犯行嚴懲之趨勢所為立法權之表現,且被告僅為賺取一己私利,並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亦已賦予審判者有足夠之量刑選擇空間,以資區別不同販賣者之販賣型態而為量刑之區別。從而,本院認就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㈦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部分,尚難認有情輕法重情形,倘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反難契合社會法律感情,恐悖離比例原則而終失均衡,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兼及防衛社會之刑罰目的,本院認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適用之餘地。
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符合前揭加重及2種減輕事由部分,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符合前揭加重及1種減輕事由,爰分別依法先加重後減輕(轉讓部分)、遞減輕(販賣部分)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僅減輕其刑)。
㈤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原審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均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於原審時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
分,因未坦承犯行,從而,原審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就此部分犯行業已坦承犯罪,且依照前揭理由欄㈣⒉⑵之說明,被告就此部分犯行確可適用前揭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故原審未及適用前揭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⒉被告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
1年以上,原審認定被告符合累犯規定,而無其他得減輕事由,故原審所得宣告之最低刑度應為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惟原審就被告此部分犯行,宣告有期徒刑10月,即有未洽;且依照前揭理由欄㈣⒉⑶之說明,此部分犯行亦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原審就此部分亦漏未審酌,併有未妥。
⒊原審就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㈦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部分,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依照上揭理由欄㈣⒊之說明,本院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情況,原審此部分認定,即有未當。
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為有理由;且原審另有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之適用法條不當部分,及就被告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宣告刑與法定刑有違及漏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自應依法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足以危害人體,仍漠視法令禁制販賣、轉讓予他人,非但助長毒品流通,更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為對社會治安已造成潛在威脅,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之前,針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有明顯勾串證人之犯後態度,嗣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而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即已就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坦承犯行,另審酌被告轉讓毒品之次數、數量,及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價格,及被告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父母均健在需扶養,從事水果買賣,月收入
1、20萬元左右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158頁背面)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主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㈦又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
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本案有關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僅由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為被告不利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原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然原審就此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本院既認有適用法條不當,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此部分改判以較原審為重之刑,即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之規定,附此說明。
㈧沒收部分:
⒈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亦即,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見解同此)。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各次販賣海洛因所獲取之對價各1,000元,及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所獲取之對價2,000元,雖均未扣案,惟既屬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次主文欄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⒊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
,係被告所有供聯絡證人紀忠志、陳枚裕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次主文欄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⒋至扣案之自製鏟毒品用勺子2支及空夾鏈袋4個,被告自
陳均係供己施用毒品使用等情(見原審卷第20頁),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犯罪事實欄一㈠│紀文華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犯罪事實欄一㈡│紀文華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犯罪事實欄一㈢│紀文華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犯罪事實欄一㈣│紀文華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犯罪事實欄一㈤│紀文華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犯罪事實欄一㈥│紀文華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犯罪事實欄一㈦│紀文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犯罪事實欄二│紀文華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二(被告與紀忠志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時間│對話內容│基地台位置│├───────┼───────────────────┼───────┤│103年7月11日│紀文華(0000000000):喂。│臺中市梧棲區光││18時43分22秒│紀忠志(0000000000):我臭屁ㄟ。│復路6號│││紀文華(0000000000):我知道。││││紀忠志(0000000000):你人在哪?││││紀文華(0000000000):在以前那裡啊。││││紀忠志(0000000000):在舊房子那喔。││││紀文華(0000000000):嘿哪。││││紀忠志(0000000000):我等一下過去喔。││││紀文華(0000000000):好。││├───────┼───────────────────┼───────┤│103年7月12日│紀忠志(0000000000):喂。│││10時47分15秒│紀文華(0000000000):嘿。││││紀忠志(0000000000):紀ㄟ嗎?││││紀文華(0000000000):你誰?││││紀忠志(0000000000):臭屁ㄟ啦。││││紀文華(0000000000):嘿。││││紀忠志(0000000000):你人在哪?││││紀文華(0000000000):在家。││││紀忠志(0000000000):方便去找你嗎?││││紀文華(0000000000):我這邊現在沒有,││││只有查甫。││││紀忠志(0000000000):查甫好啊。蛤,查││││甫?我要查某。││││紀文華(0000000000):查某ㄟ我還沒去處││││理。││││紀忠志(0000000000):這樣喔,好好。││├───────┼───────────────────┼───────┤│103年7月14日│紀忠志(0000000000):喂。│臺中市沙鹿區中││7時25分52秒│紀文華(0000000000):你過來一下,我拿│山路412號8樓│││給你。││││紀忠志(0000000000):你來載我好嗎?││││紀文華(0000000000):我沒機車啊,我現││││在要拿過去攤子那,你走過來啊。││││紀忠志(0000000000):好啦。││││││├───────┼───────────────────┼───────┤│103年7月15日│紀忠志(0000000000):喂。│臺中市沙鹿區沙││16時24分23秒│紀文華(0000000000):你有在家嗎?我在│田路45號8樓│││你家門口。││││紀忠志(0000000000):好。││├───────┼───────────────────┼───────┤│103年7月18日│紀忠志(0000000000):喂。│臺中市沙鹿區沙││8時5分25秒│紀文華(0000000000):你在家幹嗎?│田路158號│││紀忠志(0000000000):看電視啊。││││紀文華(0000000000):我等一下過去你那││││。││││紀忠志(0000000000):好啊。││├───────┼───────────────────┼───────┤│103年7月20日│紀忠志(0000000000):喂。│臺中市龍井區中││7時1分6秒│紀文華(0000000000):喂,過來一下啊,│央路1段3巷16│││我拿給你,你過來一下。│6號7樓樓頂及│││紀忠志(0000000000):嗯,好。│閣樓│├───────┼───────────────────┼───────┤│103年7月20日│紀忠志(0000000000):喂。│臺中市沙鹿區沙││7時45分00秒│紀文華(0000000000):出來啊,我在門口│田路45號8樓│││。││││紀忠志(0000000000):好。││├───────┼───────────────────┼───────┤│103年8月6日│紀文華(0000000000):喂。│臺中市龍井區中││10時21分59秒│紀忠志(0000000000):喂,二齒的嗎,我│央路1段3巷16│││臭屁ㄟ啦。│6號7樓樓頂及│││紀文華(0000000000):嘿。│閣樓│││紀忠志(0000000000):有上班嗎?查某有││││上班嗎?││││紀文華(0000000000):我哪有在上班?││││紀忠志(0000000000):查某啦。││││紀文華(0000000000):嗯,怎樣?││││紀忠志(0000000000):要嘛。我在我家喔││││。││││紀文華(0000000000):等一下喔。││││紀忠志(0000000000):快一點啦,我朋友││││要啦,我在我家喔。││││紀文華(0000000000):好啦好啦。││││紀忠志(0000000000):快一點啦。││├───────┼───────────────────┼───────┤│103年8月6日│紀文華(0000000000):喂。│臺中市龍井區中││10時35分13秒│紀忠志(0000000000):二齒ㄟ,到了嗎?│華路2段88號│││紀文華(0000000000):還沒啦。││││紀忠志(0000000000):要多久,快一點啦││││,我朋友要上班喔。││││紀文華(0000000000):好啦好啦。││││紀忠志(0000000000):5分鐘內喔。││├───────┼───────────────────┼───────┤│103年8月6日│紀文華(0000000000):好啦好啦,快到了│臺中市龍井區中││10時49分32秒│啦。│央路1段3巷16│││紀忠志(0000000000):好。│6號7樓樓頂及││││閣樓│└───────┴───────────────────┴───────┘附表三(被告與陳枚裕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時間│對話內容│基地台位置│├───────┼───────────────────┼───────┤│103年8月7日│紀文華(0000000000):喂。│臺中市沙鹿區臺││7時46分4秒│陳枚裕(0000000000):要到了沒?│灣大道7段1050│││紀文華(0000000000):到了到了。│號│└───────┴───────────────────┴───────┘附表四(被告與蔡碧玉接見對話譯文內容)┌────┬────────────────────────────┐│接見日期│對話譯文內容(紀文華:簡稱紀;蔡碧玉:簡稱蔡)│├────┼────────────────────────────┤│103年9│紀:老婆。││月18日(│蔡:律師我幫你處理好了,他禮拜五會進來跟你講。││星期四)│紀:我昨天在跟他做協商,昨天才判8個月。│││蔡:8個月喔?│││紀:8個月,還有一條4個月的啦,少判、比上次少判一半啦。│││蔡:那4個月的那條就可以用買的啊。│││紀:用買的,問題是沒用,你趕緊給我叫律師來啊。│││蔡:有啊,律師禮拜五會進來啊,他有跟我約明天。│││紀:明天。│││蔡:他跟我說禮拜五。│││紀:我要交代一些事情,你聽得懂嗎?│││蔡:喔。│││紀:我要叫律師跟你講,你聽得懂嗎?│││蔡:喔。│││紀:解套得掉你聽得懂嗎?│││蔡:我知。│││紀:你、我要叫律師叫你去找、找他們兩個,你聽得懂嗎?知道│││怎麼說嗎?│││蔡:那、那個、律師叫我星期五不用來跟你會面,他說星期五他│││會進去裡面跟你說話。│││紀:明天喔?│││蔡:對啊,禮拜五啊,對啊,他說他禮拜五要來,我說那我就下│││禮拜一再來啊。│││紀:來有差嗎?│││蔡:他來我就不能來啊。│││紀:是這樣嗎?│││蔡:是啊是啊。│││紀:這樣喔。│││蔡:律師、我是有跟他說你昨天開庭你知道嗎?│││紀:噯。│││蔡:他說昨天開庭的那個沒有關係啦,他說後來比較重要的是後│││來要打的這個販賣,這個比較重要。│││紀:對啦。│││蔡:他算、資料我都有弄給他了,我昨天也有跟律師見面了。│││紀:噯。│││蔡:他說星期五他會進來跟你講這樣。│││紀:明天就對了啦。│││蔡:對啦,要不然你弟弟這樣子根本沒辦法,還在那邊,我還專│││程拿去臺中,唉,那個是什麼…什麼2段(笑),臺灣大道│││2段呢。│││紀:噯。│││蔡:我還跟律師約在那裡相等。│││紀:唉。│││蔡:要不然他怎麼有可能要下來這裡跟我們收錢?那時候我有跟│││伯母講,我說伯母,沒錢妳也儘早講。│││紀:唉。│││蔡:對啊,那我問律師那個如果交保要多少?他說8萬,8萬的│││話我有把錢拿去寄在你爸那邊…│││紀:他明天進來,我就是要叫他趕快幫我寫具保狀,你聽得懂嗎│││?│││蔡:……│││紀:要不然我怕、24號要宣判的這條有嗎?│││蔡:嘿。│││紀:怕到時候逃不出去,你聽懂意思嗎?│││蔡:嘿,對啊,就是說你有什麼問題,明天律師進來律見後,你│││趕快問他。│││紀:叫他打電話給你啊,我叫他打電話,交代你跟他們講,你聽│││得懂嗎?跟他們兩個、叫他們出庭一定要去喔!│││蔡:嘿。│││紀:那兩個你知道啦喔。│││蔡:嘿,我知。│││紀:他們一定要去喔、出庭一定要去,你聽得懂嗎?│││蔡:嘿,那上次那個…│││紀:他就是說、大家都是、我也都是共同去買而已啊,共同、我│││們一起去買,你聽得懂嗎?│││蔡:嘿。│││紀:共同去買,你要跟他們講、你聽得懂嗎?│││蔡:嗯。│││紀:也是都一起去買、一起吃,這樣子而已啊。│││蔡:嘿。│││紀:口供一定要翻啦,你知道聽得懂嗎?│││蔡:我知道我知道。│││紀:出庭、你說出庭要沒去是不行的喔。│││蔡:嘿、這樣我等一下…│││紀:要不然沒辦法幫我翻,你聽得懂嗎?│││蔡:等一下回去我會去跟臭屁的講,我叫臭屁的…│││紀:不是啦,跟他朋友那個啦。│││蔡:唉,我叫他喔、順便跟他朋友講,那明天律師來跟你說什麼│││,你星期一要記得跟我講,我回去才知道要怎麼辦。│││紀:嘿啦。│││蔡:嘿啊。│││紀:現在就是、我交代你。│││蔡:我昨天就是、喔、一直跑律師的、喔、跑一天。│││紀:請哪一個?│││蔡:啊?│││紀:請哪一個?│││蔡:他專門都在打這種的啦。│││紀:叫一個張淑琪。│││蔡:啊?│││紀:裡面在講張淑琪專門在打這種的。│││蔡:不是,這個是 林宏 (音譯)、什麼的…│││紀:沒關係啦、沒關係啦。│││蔡:是我…│││紀:因為我這條,大概還有解啦。│││蔡:我知,他也有跟我說,他昨天跟我問狀況啊,我也跟他說,│││他說那這樣就有解啊。│││紀:嘿啊。│││蔡:他也這樣跟我講,他說他星期五會進來跟你說。│││紀:要不然不要給我弄這條,我這條合起來才幾個月而已呢。│││蔡:嘿啊,他說他星期五會進來跟你講,喔,講的時候你開庭就│││是照律師這樣講。│││紀:嘿。│││蔡:那下一次開庭,他就要去了。│││紀:啊?│││蔡:下一次你要是再開庭啦…│││紀:嘿。│││蔡:他就要去了。│││紀:喔。│││蔡:律師就要去了。│││紀:喔。│││蔡:他就要幫你辯論了,你聽得懂嗎?│││紀:嘿啊。│││蔡:嘿啊,他說昨天你開庭那個他去也沒效啊。│││紀:對啊,那個他沒效啊。│││蔡:現在…│││紀:那個我去…│││蔡:現在你下一庭就是偵查庭了呢。│││紀:我這一庭就對了啦。│││蔡:嘿啊。│││紀:後來抓到這一庭嗎?│││蔡:嘿啊,對啊對啊,再來你要開的這一庭叫偵查庭啦,偵查庭│││請律師是最有用的啦。│││紀:喔。│││蔡:那你第一庭請律師…紀文華:因為現在、現在開始開庭,那│││你叫他們喔…你聽得懂意思嗎?│││蔡:我知啦我知啦我知啦。│││紀:嘿啦。│││蔡:昨天我就去找臭屁的,我說臭屁的你真的是很夭壽耶,你知│││嗎?你…│││紀:你跟他說,那種的他不用怕,不是,那種他不用怕,那是警│││察叫他們這樣講的。│││蔡:嘿,他就說什麼二齒的那個沒事情啦,很快就可以出來了,│││我說我跑律師跑成那樣你知嗎?│││紀:你跟他說、你去的時候就是要說,我們一起拿的就對了啦,│││口供要翻啦,要不然我沒有解啦。│││蔡:有啦,他昨天也是這樣跟我講,我說臭屁的,我希望你說的│││是真的,這次二齒的東西真的給你害的真的是冤枉的啦。│││紀:很難過耶。│││蔡:你知嗎?要不然他根本可以出來的東西,弄到變成你倆出來│││,他、他收押,他是只差一個沒有禁見。│││紀:嘿啊。│││蔡:我有辦法每天去看他,那你要是禁見起來那不就很冤枉嗎?│││紀:本來要禁見、本來地下室禁見耶。│││蔡:嘿。│││紀:去地方法院才又改見的耶。│││蔡:好險你還有跟他討,要不然禁見的話我是完全無法動彈耶。│││紀:嘿,都、都不能動啦。│││蔡:你知道嗎…臭屁的你真的是很么壽耶,你這樣把他踏那條…│││對啦,你說沒關係,你回到家的人說沒關係,他在裡面的人│││都是多緊張你知道嗎?要是沒有請律師去幫他解的話他是死│││路一條耶,你講的都很簡單耶。│││紀:對啊。│││(與本案案情無關,不予記載)│││蔡:好啊,你小弟就說他不要管啊,不要管我沒辦法,只好找你│││爸,找你爸、我說、我說,伯母,你們有什麼問題你們可以│││跟我說沒有關係,因為現在重、重點就是一定要救你兒子交│││保。│││紀:對啦,沒交保就沒機會了啦。│││蔡:他才跟我說(笑)他不夠錢,我說我不是從頭到尾一直跟你│││們兩個老的說…│││紀:是你…│││蔡:你們的事情我一直我來負責,我就…│││紀:嘿。│││蔡:我就是要趕快讓你兒子交保啦…│││紀:我現在就是要幹什麼,我跟律師講說你去辦一些資料有沒有│││、要結婚的資料,我要討交保,你聽得懂嗎?│││蔡:嘿。│││紀:資料你要準備,你聽得懂嗎?我要、不是、我要用我要跟你│││結婚,我要跟法官求同情的,你聽得懂嗎?我說我都已經這│││麼大歲數的,要不然我到時候來執行,我也要有個妻子、妻│││兒來看我。│││蔡:嘿。│││紀:你聽得懂嗎?到時候我律師叫你準備資料你聽得懂嗎?蔡碧│││玉:律師說,你大概一個月就可以交保出去了,我昨天有問│││他啦。│││紀:嘿。│││蔡:嘿啦,我有在跟律師問這個問題,他說你在監獄裡面辦結婚│││很麻煩。│││紀:不用來這裡辦啦,你不行來這裡辦啦。│││蔡:嘿。│││紀:問題是我現在就是要跟他討同情,交保你聽不懂我的意思。│││蔡:我知啦,那個、律師有講啊,最快也是要一個月啊。│││紀:一個月就有辦法出去喔?│││蔡:嘿。│││紀:不是,現在明天來我要叫他寫具保狀。│││蔡:嘿。│││紀:求交保的啦,你聽得懂嗎?│││蔡:喔。│││紀:求交保的啦。│││蔡:喔喔。│││紀:明天來我會跟他講啦,一些事情、他有你的電話嗎?│││蔡:有啊有啊,我都跟他講啊,只要你可以交保、可以什麼,一│││定都要找我本人。│││紀:嘿。│││蔡:因為家裡沒錢,你打去家裡也沒用啦。│││紀:對啦。│││蔡:啊我跟律師講、我說他就兩個老爸這麼老、老爸老媽都這麼│││老了,他們也不會…│││紀:不會啦。│││蔡:那他小弟是公家人員在上班…│││紀文華:嘿啊。│││蔡:他也沒辦法配合你的時間啦。│││紀:對。│││蔡:我昨天、他律師的時候我有跟他講啦。│││紀:嘿。│││蔡:只要紀文華可以交保,你就馬上打給我,我就是昨天問他交│││保要多少錢,他說7、8萬,我有把錢拿去寄在你老爸那邊│││。│││紀:沒啦,你拿去寄他那有用?│││蔡:沒啊,那就是我突然一次拿這麼多錢出來,我家的人會抱怨│││,你聽得懂?│││紀:嘿。│││蔡:那我就是先把律師問起來,他說下次差不多再6、7萬、7│││、8萬那邊,他叫我準備8萬。│││紀:到時他如果不夠你是要怎麼辦?│││蔡:啊?沒的話再拿卡出來領啊,要不然要怎麼辦?應該他們律│││師在說的都大同小異啦,你聽得懂嗎?│││紀:那我這個有解就對了啦。│││蔡:嘿吶。│││紀:我就跟你說要跟他們兩個說你聽得懂嗎?│││蔡:有啊,我等一下回去我會再去找他。│││紀:嘿啊。│││蔡:昨天就…│││紀:一定要給恁爸翻的啦,要不然出去、他就知道了。│││蔡:喔,那個、誰啊,大嫂又打電話給我啦。│││紀:嘿。│││蔡:說他、嫂子今天要去生啦,說…│││紀:你跟他說你沒辦法了啦。│││蔡:我之前幫他訂的那些米粿怎樣又怎樣,我說歹勢,我現在沒│││有那個心情,我說我把電話給你,你自己去跟 阿桑 聯絡,錢│││那些我都幫你付清了。│││紀:嘿。│││蔡:嘿,我說我光是處理二齒的這樁我就一個頭兩個大了,我沒│││辦法分心再去干涉你們的事情啦。│││紀:對啦,你說的這個正確啦,這人家在弄我的啦。│││蔡:嘿啊。│││紀:就是他在弄我的啦。│││蔡:對啊,要不然我也…│││紀:嘿啊,我自己分析起來。│││蔡:我到昨天才、那個、 黑卒仔 (音譯)下來找我的時候、3點│││下來找我的時候,他還不知道你的事情。│││紀:嘿。│││蔡:他還跟我問經過。│││紀:嘿。│││蔡:他說這樣就已經很明顯了啊。│││紀:對啊。│││蔡:嘿啊,黑卒仔也這樣講啊,他說這樣就已經很明顯了,我說│││喔沒關係、不管,我現在就是想盡辦法,讓他保出來,保出│││來以後再打算。│││紀:再處理啦,我再處理啦。│││蔡:你不用處理,(笑)我已經找人把他處理了。│││紀:以後再打算啦。│││蔡:(笑)那貨車已經整台都報銷了,因為這口氣我吞不下去,│││你聽得懂嗎?他不、他哪有辦法拿私人的恩怨這樣來對待你│││,我實在…│││紀:嘿啊。│││蔡:他實在是真的很惡質喔…│││紀:難道我們肚量不夠大嗎?│││蔡:對啊。│││紀:那要幹嘛…│││蔡:我就是跟他講啊。│││紀:我有捅過你們嗎?有給你…│││蔡:我說幼齒(音譯)的肚量就是太過好,他今天要肚量小一點│││…│││紀:我哪有可能讓你們在那邊見面啦。│││蔡:不准我跟你講話。│││紀:嘿啊。│││蔡:不准我爬上你的車子。│││紀:對啊。│││蔡:今天他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了。│││紀:對啦。│││蔡:喔,他就是沒有想那麼多,他想就是朋友沒關係,反正你只│││是在車上跟他聊天而已,沒有到哪裡去沒關係。│││紀:對啊。│││蔡:我就跟他講,你有需要做人做到這麼惡質嗎?他跟你真的冤│││仇有結的那麼重嗎?│││紀:哼。│││蔡:哼,你跟、你跟他害這條哪有意思,我也跟他講啊,有錢使│││鬼可推磨啦,你怎麼害他我就是怎麼救他啦。│││紀:嘿。│││蔡:喔,你再怎麼會害他,喔,頂多也是這次而已啦。│││紀:對啦。│││蔡:喔,這次我們比較不小心。│││紀:嘿。│││蔡:喔,被你害到沒話講。│││紀:嘿。│││蔡:沒有下一次了啦。│││紀:對啦。│││蔡:這樣你聽得懂嗎?因為他那個時候、我不是在跟你講說他有│││你的相片有沒有?│││紀:嘿啊。│││蔡:那個時候我們也不會去特意想那個。│││紀:對啦。│││蔡:因為那個隨便去調就有了啦。│││紀:對啊。│││蔡:結果我們不知道他調出來背後是要幹什麼啦。│││紀:對啦。│││蔡:我們那時候沒有想到那個啦,你知道嗎?│││紀:嘿。│││蔡:現在事情發生就是趕快請律師、趕快交保。│││紀:我就是怕、怕現在、來的話要跟他講,怕後面這條差2個月│││就執行了。│││蔡:嘿。│││紀:這條有沒有?昨天判的這條啊。│││蔡:啊那時候你就交保出來了啊。│││紀:啊就是。│││(與本案案情無關,不予記載)│││蔡:嘿啊,啊你要是說上一條的那個有沒有,那可能…│││紀:那幾個月而已,那個不要緊啦。│││蔡:4個月…│││紀:我會來執行,那個幾個月而已啦,那個不要緊啦…│││蔡:4個月的那個我會用「買罪」的幫你買掉,讓你關那條8個│││月的。│││紀:那就到期、我出去如果出去再罰沒關係啦。│││蔡:嘿啊,啊律師他是跟我保證1個月就可以讓你交保出來。│││紀:這樣喔?│││蔡:嘿,因為…│││紀:那我明天他來律見看怎麼樣啦。│││蔡:嘿啦,因為我是跟他講明的啦你聽得懂嗎?│││紀:那你就記得回去跟他們2個、有沒有?│││蔡:我知我知。│││紀:出庭的一定要作證,你聽得懂嗎?│││蔡:嘿。│││紀:他們證人而己,怎麼來、不要被…法官會嚇唬他們,不用怕│││、他們那個沒事啦,你聽得懂嗎?│││蔡:不是,看哪一天開庭有嗎。│││紀:嘿。│││蔡:律師都會提早知道。│││紀:嘿。│││蔡:我叫律師跟我說。│││紀:你把他們載過來啦。│││蔡:我親自開車載他們過來。│││紀:對啦。│││蔡:你聽得懂嗎?│││紀:嘿啦。│││蔡:厚,在車上我會跟他們2個講,你們2個最好是翻口供。│││紀:嘿啊。│││蔡:厚,二齒的根本沒有東西可以賣給你們…( 達達聲 )│││蔡:就一直說是跟他買的。│││紀:嘿。│││蔡:為了自己要脫罪害別人去死都沒關係。│││紀:嘿啊。│││蔡:嘿啊,那等一下我回去我會去…│││紀:等一下你東西買一買啦。│││蔡:好啊。│││紀:那你禮拜一再來啦。│││蔡:好啊好啊。│││紀:好。│││蔡:因為明天律師要進來跟你講話…│││紀:好啦。│││蔡:好啦。│││紀:辛苦你了。│││蔡:好,拜拜。│││紀:好啦。│├────┼────────────────────────────┤│103年9│紀:老婆。││月23日(│蔡:那個律師昨天有來對嗎?││星期二)│紀:蛤?│││蔡:律師昨天有來對嗎?│││紀:有啊。│││蔡:說的如何?│││紀:他也沒把握啊,要怎麼說。│││蔡:不過他跟我說,他說百分之九十保證可以交保。│││紀:交保,但是我這條拖,到時我就叫他上訴。│││蔡:嘿。│││紀:又多拖一個月,我裡面要幫我寫,我到時再叫律師來寫啦。│││蔡:叫律師…│││紀:叫他來跟我接見,我這一條今、明天宣判,明天宣判,差不│││多10月初要寫上訴狀,要再拖一個月。│││蔡:他叫我哪你收押在這的那張單拿給他,律師啊。│││紀:那張在中央台怎麼拿?│││蔡:哪有,寄到我們家。│││紀:你有拿給他?│││蔡:有啊。│││紀:昨天我說有什麼事情跟你聯絡?│││蔡:嘿,有啊。他有跟我聯絡。│││紀:到時他叫你帶那兩個去,看那兩個怎麼講,你再來跟我講。│││蔡:這個臭屁有夠沒膽,我跟他講兩件這次如果沒有解,等他交│││保出來出來會把他ㄖㄨㄟ(2聲)死,我沒有騙你。│││紀:你爸就把他他ㄖㄨㄟ(2聲)死,真的。│││蔡:這個臭屁有夠沒膽,今天膽頭跟他說…│││紀:你跟他說、你跟他說,不要去了檢察官嚇到就不敢講。│││蔡:有啊,他說他就會啊,他會照講大家共同。│││紀:對啊、對啊。│││蔡:你最好是說這句話。│││紀:共同1人出1,000,同時去買回來。│││蔡:對啊。│││紀:對啊,兩個都叫他們這樣講……│││蔡:他會說警察…│││紀:說那時是警察不給我回去叫我這樣講,他怕、怕沒辦法回去│││,才照警察這樣講,推給警察,這無法查。│││蔡:律師會再教我,開庭前律師會再教我…│││紀:開庭還要很久。│││蔡:…教說怎樣教那兩個證人怎麼講。│││紀:他們兩個證人要到地院,差不多3個多月才調的到了。│││蔡:你不就要等3個多月。│││紀:沒啦沒啦,我具保狀寫出去了。│││蔡:具保狀寫出去就可以交保了。│││紀:如果有交保,15天內就知道了,如果沒有,就是45天內開庭│││,再請求交保,就差不多交保了。│││蔡:是喔。│││紀:我這條如果沒被執行去,我就交保出去了。│││蔡:喔。│││紀:我這條差不多還2個多月。│││蔡:嘿。│││紀:我上訴後,接我不到,我會交保出去。│││蔡:這樣就好,律師跟我說百分80至90可以交保。│││紀:有啦、有啦,我這條如果沒有接到就可以交保,但是我的起│││訴再拖1、2個月,延到明年1、2月。│││蔡:嘿。│││紀:12月還是1月才有執行,接不到,你聽懂嗎?│││蔡:嘿。│││紀:我最多開地院就可以交保。│││蔡:對啊,他跟我說你下一庭就可以交保。│││紀:嘿啊,現在還有催開庭,這樣比較快開庭。│││蔡:這樣就比較快。│││紀:對啊。│││蔡:我真的快要死掉,我昨天回家,阿伯、伯母才在問,我說我│││有在處理,很快就可以交保。│││紀:沒啦,我人要出去,才會好打啦,官司才會好打,他們兩個│││要怎麼麼講,我才有辦法,你聽懂嗎?│││蔡:嘿啊,講說律師請那麼久了,怎麼還沒回家,他們不懂,以│││為請律師就可回家了。│││紀:老婆這段時間辛苦你了。│││蔡:沒關係啦,沒辦法拉,老的都不會,那有辦法。│││紀:老的不會。│││蔡:我趕緊要讓你交保出來。│││紀:我很有自信交保得出去了,我如果不要接這條,一定可以交│││保出去的。│││蔡:這樣最好,如果他催開庭,這樣交保就快了。│││紀:嘿啊。│││蔡:反正才10多天,裡面你就交保…│││紀:再10多天就知道有沒有交保,但是沒交保沒3關係,沒準我│││開庭,再開庭請求交保。│││蔡:嘿,律師也會幫我們請求不是嗎?│││紀:法官也講的,唉,我也不會講。│││蔡:嘿。│││紀:但是看他怎樣講,在跟你聯絡,看他兩個怎樣講,你再來跟│││我講。│││蔡:反正他這庭弄了…│││紀:現在就是共同一起買回來吃就對了,他不用講那麼多。│││蔡:嘿啊,臭屁他也知道啊。│││紀:事實也是這樣,你不要擔心檢察官說,偽證這個,都不要怕│││,他們沒事情啦。│││蔡:對啊,我就說…│││紀:你不要檢察官嚇到就驚就不敢講,還有跟他朋友也要講,不│││要一嚇就害怕。│││蔡:他朋友有來我們家。│││紀:你跟他說,就一起拿錢買來吃的,警察叫他這樣講的,他害│││怕不能回家。│││蔡:他的意思就是這樣,如果要他交前手,他要交誰,我跟他說│││,你們3個…│││紀:他哪需要交什麼前手,沒啦。│││蔡:他說,如果要翻口供,他要交前手啦。│││紀:沒啦沒啦,你跟他講不用講,就是跟我共同就對了。│││蔡:我跟你說,事情真的很複雜,厚。│││紀:我這個被人家弄得拉,我這個連叫我交前手都沒啦。│││蔡:我跟你說,可能是大肚( 音同 )也有可能是才仔(音譯),│││因為我聽人家講, 財仔 (音譯)為何可以出去,他就是出去│││報人的,不然財仔根本不可能交保,怎麼咬販賣,還有別人│││咬販賣。│││紀:有啦,承認可以交保啦。│││蔡:他總共有多少人咬他販賣,你冤枉的,你沒耶。│││紀:把我收押,說沒把我禁見,你聽懂,我沒禁見、那都…│││蔡:說到這律師哼哼哈哈,我有跟阿姨說,這是她介紹的,不然│││我本來要去找以前│││紀:一個女的叫張淑琪律師,我本來要你找這個,上網叫人查一│││下就有了,那個女的專門打這個很利害。│││蔡:我本來是要找之前給 王志昌 (音同)打官司那一個,那一個│││也很利害,那時候請他,不知7、8天就交保出去。│││紀:這個就哼哼哈哈。│││蔡:嘿啊,我也跟阿姨說,我也打電話給阿姨,跟她說,阿姨你│││說這個林律師很利害,也很好講話。│││紀:來的時候拿名片給我,我連他姓啥都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他│││姓啥。│││蔡:他姓林。│││紀:哼,對啊,我也不知道他是誰。│││蔡:他說,你老公這個不用緊張不用煩惱。│││紀:只會講這種話,有什麼用,我具保狀叫他寫上去,結婚的理│││由、老人家的幾歲,幫我交保出去,要結婚,老人是唯一希│││望,我也沒禁見,叫他寫,看情形如何。│││蔡:具保狀交出去,你要交保就快了。│││紀:看法官,不然怎麼辦。│││蔡:他叫我傳真那張給他,我怎麼…│││紀:叫他們兩個要講共同,你聽懂沒,不能說拿錢叫我買的,你│││聽懂嗎?│││蔡:我知道,臭屁有說到時會講共同買。│││紀:嘿啦,我同時出錢去買,買回來一起吃。│││蔡:那個戴眼鏡的也有這樣講。│││紀:叫他要堅持這樣講,在警察局講的說是警察叫他這樣做的。│││蔡:我跟他說你如果不照這樣說就對了。│││紀:回來你就知道。│││蔡:個人造孽個人擔,那台砂石車被撞到稀八爛,他也被撞得牌│││子斷3支。│││紀:那個不用理他,跟你說等我回來我就會處理,你聽懂嗎?│││蔡:在家越想越生氣,拿20萬請人。│││紀:你不要亂跑、不要亂跑啦。│││蔡:我沒亂跑。│││紀:等我交保回去,沒多久,我有自信就可以交保回去。│││蔡:嘿啊。│││紀:你每天來,到時我收到判決,我再跟你講你叫律師來,我要│││叫他寫上訴狀,你聽懂嗎?他寫上訴狀,我就有把握要出去│││了。│││蔡:嘿。│││紀:這條我要上訴、你聽懂嗎?我這條明天宣判這條,我要上訴│││。│││蔡:嘿。│││紀:你就每天來、每天來,我再跟你講……│││蔡:我不要再叫這個寫,這個寫浪費錢。│││紀:沒關係啦,我們請他了,叫他幫我寫啦,叫他來就對了。│││蔡:嘿。│││紀:我們已經請他、你聽懂嗎?錢他拿走了。│││蔡:對啊。│││紀:這庭沒關係,這庭先給他處理,但我們事先不用跟他說這些│││,你就是這庭先給他用,之後再請其他人。│││蔡:對啊。│││紀:這庭先出去,你聽懂嗎?│││蔡:這庭如果出不去,就要等下庭。│││紀:要等到地院。│││蔡:那地院…│││紀:我現在寫這個就是要拖時間,你聽懂,不然執行下去就沒辦│││法出去了。│││蔡:嘿。│││紀:你聽懂?│││蔡:嘿,我知道。│││紀:羈押這條,你聽懂嗎?│││蔡:我知道,我知道。│││紀:到時你每天來,我再跟你講,你再叫他過來。│││蔡:叫律師再來一次就對了。│││紀:對,我要叫他寫上訴狀,我們裡面是會寫,但要律師寫理由│││。│││蔡:嘿。│││紀:這樣你聽懂嗎?│││蔡:我知道、我知道。│││紀:拖時間,你聽懂嗎?│││蔡:你看何時會那個,我再跟律師講,叫他再進來一次。│││(與本案案情無關,不予記載)│││紀:如果沒交保,沒交保,還要再拖2個月。│││蔡:是喔。│││紀:1台1,000多而已。│││蔡:這次如果沒打贏,我打算一次請2個律師。│││(與本案案情無關,不予記載)│││紀:沒啦,暫時先跟你一起做,等這件打完,要減刑了啊。│││蔡:我知道我知道。│││紀:這沒多久了,我關不久了。│││蔡:這我有算過,兩件加起來判刑,關不到2年,差不多1年多│││,就可以回來了,我都有算過,我在家都有算。│││紀:嘿啊嘿啊,不用多久,我罰金也不要罰,要罰20幾萬,罰金│││拿來花。│││蔡:繳罰金沒關係。│││紀:不要啦,不要浪費這筆錢,我減刑再罰下就沒了。│││蔡:就給他罰啊,罰完錢可以不要關,有什麼關係。│││紀:已經關好幾個月,多關1、2個月沒有關係,20幾萬拿來花│││。│││蔡:喔,我是說差很久…│││紀:免罰拉,該罰的我就會叫你罰了。│││蔡:嘿。│││紀:不用罰的就不用罰,到時我會叫你罰。│││蔡:我每天來看你,看你決定怎樣。│││紀:我會跟你說。│││蔡:我律師想在請之前幫王志昌那個。│││紀:你現在就請這個了啊,他就來接見過了,讓他打啦。│││蔡:他這個看有沒辦法能幫你交保,如果不行,下一次我就不會│││再叫他,我就找之前幫王志昌打的那一個,那個確實利害,│││那個是槍彈和藥,也是打到10天…│││紀:礦泉水再幫我寄一箱。│││蔡:好,然後不知道多久。│││紀:這個我就看哼哼哈哈。│││蔡:這個就阿姨介紹的,說大家都找他這個打。│││紀:啊,我就說,有一個女生,叫 張淑淇 最利害的,裡面的人講│││的,女的啦,淑女的淑,冰淇淋的淇,大家說的很利害。│││蔡:那個在哪?│││紀:你找人上網查就有。│││蔡:那我叫我兒子上網查。│││紀:叫你兒子查,張淑淇、淑女的淑…│││蔡:我知我知。│││紀:冰淇淋的淇、三點水的淇,你告訴你兒子冰淇淋的淇他就知│││道。│││蔡:嘿。│││紀:張淑淇。│││蔡:不然我就你姪子查也會知道。│││紀:叫我弟查啦也會。│││蔡:你姪子也會啦。│││紀:要關起來了啦。│││蔡:那天的資料也是你姪子幫我寫。│││紀:這樣會啦。│││蔡:我寫的,我去買東西幫你寄。│││紀:明天…│├────┼────────────────────────────┤│103年9│紀:老婆。││月24日(│蔡:我跟你說,我昨天沒有給你寄錢,今天再給你寄,寄5,000││星期三)│進去。│││紀:好啦,沒關係啦。│││蔡:嘿啊,昨天在你家坐太晚才回去睡,想睡到要死。│││紀:有去做生意嗎?│││蔡:有啊,我早上載伯母去銀行,去存我拿給他的50萬。│││紀:嘿。│││蔡:我存伯母的名字。│││紀:可以啦,我母親那個都不會啦。│││蔡:嘿啊,存伯母的名字,還把她載去銀行,我本來要去看第一│││梯,結果來不及了。│││紀:會啦,我今天宣判,吃的這條我要給他上訴上去,我裡面可│││以寫。│││蔡:是喔?│││紀:拖時間,會啦,都會出去。│││蔡:那張黃的,黃的那張單,我傳給律師了。│││紀:那張單傳給他哪有效?│││蔡:有啊,他就說那張給他,他要去…│││紀:吃的那張嗎?│││蔡:嘿啊,是那張黃色的單,又有另外寄一張黃的。│││紀:給我關的那張、收押那張就對了。│││蔡:對對對,他說要用那張去地方法院聲請給你交保啊,我哪知│││道?│││紀:對啊,我現在就一張這個,你沒看到?│││蔡:這咧?│││紀:女的有沒有?│││蔡:那個,你在說的那個,你假如出來,你就把那個…│││紀:就到時候在看,到時候出來再打算,應該下個月就會交保了│││。│││蔡:是喔,下個月喔。│││紀:沒有開庭,具保狀也是到下個月去啊,10月初啊。│││蔡:啊你不是還要再等一個月?│││紀:你不知道喔?│││蔡:是喔。│││紀:沒啊,沒開庭就沒機會啊,具保狀要到10月初啊。│││蔡:是喔。│││紀:嘿啊…不然你哪有辦法。│││蔡:要再關一個月,我昏倒了。│││紀:不會啦,要回去了,沒差啦。│││蔡:對啊,要回來了,剩一個月。│││紀:啊?│││(與本案案情無關,不予記載)│││紀:律師跟你拿那張是要幹嘛?│││蔡:他拿那張就是要從法院聲請幫你保…怎麼說…│││紀:我這邊、我這邊假如寫上訴狀,寫我現在這條,他現在是只│││在用這條販賣的嗎?│││蔡:嘿。│││紀:吃的那條我自己處理,吃的這條我自己從這邊上訴上去。│││蔡:嘿。│││紀:你聽懂我的意思嗎?我大概10月初會收到,我自己上訴,我│││要拖時間,這樣你聽懂嗎?時間給他拖下去,至少2個月一│││定要交保的。跟財仔(音同)一樣的。│││蔡:嘿啊,財仔(音同)也是2個月啊。│││紀:我這個是比較快啦,應該催開庭,催一下,應該1個多月就│││交保了。│││蔡:是喔。│││紀:嘿啦。│││蔡:好、快回來好了,不然真的,看你這樣。│││紀:9月底了啊,10月來了啊,我要回去了啊,交保了啊,不然│││要怎樣?│││(與本案案情無關,不予記載)│││蔡:我每天到你家好像去廚房那麼頻繁,阿伯跟我說妳不要叫我│││阿伯,叫阿爸。│││紀:老人家的期望,我是老大,你看我流浪到40幾歲。│││蔡:他一直說你這次一定會交保出來,伯母說趕快結一結,不要│││讓我們煩惱什麼的。│││紀:對啦,都是長輩的希望,你看。│││蔡:好了,我跟阿伯、伯母說你們一直逼我。│││紀:你跟他們說我可能下個月就交保出去了。│││蔡:有啊,我有跟他們講。│││紀:這是如果不是你為我處理,我穩死在裡面,真的啦。│││蔡:不會啦,我怎麼可能讓你死在裡面。│││紀:沒辦法啊。│││蔡:你死裡面我死外面。│││紀:真的啦,這次沒你,我實在…│││蔡:我跟伯母說,不管花多少錢我一定要把文華弄出來,他被人│││害這條,我有夠不甘心。│││紀:真的被弄這條,打下去,錢花那麼多,之後施用還多一條,│││就算這條沒害到…│││蔡:沒搜到任何東西…│││紀:都沒啊。│││蔡:憑什麼移送法辦。│││紀:就他們兩個被組阿恐嚇一下就嚇到,跟他們兩個說不用害怕│││,去就說是被組阿恐嚇的,那都沒關係,你聽懂沒,跟臭屁│││他們說。│││蔡:我有跟臭屁提醒,今天眼鏡有去攤頭。│││紀:你跟眼鏡說,到時就說同樣、他和我兩個一起去買,一起要│││用的啦,共同買回來施用而已。│││蔡:有啊,眼鏡和臭屁都說到時他們會這樣講。│││紀:嘿啊,跟他們2個說不要被嚇到啦,他們無罪啦,你聽懂沒│││?│││蔡:這次不知道會不會又變掛,這兩個,我就煩惱這點。│││紀:對啊,口供不可以不一樣。│││蔡:這兩個散散,我也不會講…│││紀:因為我沒禁見就可以交保,因為放他們2個在外面,有串供│││之虞,要串供早就串供。│││蔡:對啊對啊。│││紀:我就差在沒禁見。│││蔡:我就跟律師說快點讓你交保出來,律師跟我說最快也要2個│││月。│││紀:2個月就移交了,2個月就移交法院了。│││蔡:我就問怎麼那麼久。│││紀:我就說這個就哼哼哈哈,你聽不懂。│││蔡:我才在想再請另一個,請律師是不是可以調你的資料出來。│││紀:沒啦,要地院才可以調,偵查庭無法調啦。│││蔡:是喔。│││紀:他說他有催開庭,有沒有催也不知道,他有沒有跟你聯絡。│││蔡:他跟我說有啊,他昨天打給我,跟我說已經有替你催開庭了│││。│││紀:嘿。│││蔡:要我將你那張黃色的單子傳給他。│││紀:他有沒有幫我提具保狀,如果有寫具保狀,我這裡也收的到│││,他有沒有寫我也知道。│││蔡:沒啊,他現在就是要那張黃色的單子,他有寄2張法院的單│││子到我們家,第1次是白色的,另一個那張就是說、意思說│││人羈押的那張你聽懂嗎?他說那張要給他,他才可以向法院│││請求具保。│││紀:怎麼會是這樣,我現在在地檢,就不是法院。│││蔡:他要那張黃色的單子,意思就是說證明你人被羈押,你聽懂│││嗎?意思是這樣。│││紀:他到底又如何弄,我也不知道他在搞什麼名堂。│││蔡:我也不知道,他有打給我,就說保證再1個月、2個月就讓│││你老公交保。│││紀:2個月就移交地院了,我怎麼不知道,2個月。│││蔡:如果沒有,我再重請。│││紀:2個月就移交地院了,我這邊如果沒上訴,時間都很緊。│││蔡:你不是說你在裡面有寫上訴狀。│││紀:我這條施用的上訴的啦,如果2個月沒關係,2個月一定可│││以交保的,我再上訴下去就超過2個月了。│││蔡:律師跟我說有啊,不要擔心,絕對幫你交保出來,他也這樣│││跟我說。│││紀:這個嗎?│││蔡:對啊,我問他說到底多久可以交保。│││紀:不知道多久啊。│││蔡:他說正常的話,最快1個月,最慢的1個半月。│││紀:就下個月。│││蔡:嘿啊,應該也差不多那個時間。│││紀:下個月應該就可以交保了。│││蔡:差不多了,因為財仔(音譯)那時也被關差不多2個月。│││紀:他就是移交庭才交保的。│││蔡:對啊。│││紀:移交才交保的。│││蔡:財仔(音譯)那個那麼嚴重都可以交保了,你這種不能交保│││。│││紀:現在就要叫他們2個要講一樣,你聽懂沒?│││蔡:就沒搜到東西…│││紀:就沒搜到任何東西。│││蔡:就沒搜到東西還被收押,有夠倒楣。│││紀:嘿啊。│││蔡:他硬要壓你的啦。│││紀:故意弄我的啦,你沒看到,前手也沒有,被別人捅的啦,拖│││啦庫捅的沒錯,到我就停了,上面也沒問。│││蔡:第一到家裡有搜索票沒搜到任何東西。│││紀:對啊。│││蔡:臭屁和眼鏡都可以回家。│││紀:哼。│││蔡:只有你倒楣。│││紀:就弄我而已,你聽不懂。│││蔡:硬要辦你。│││紀:對啊,就是要弄我。│││蔡:你開庭時沒跟法官說什麼都沒搜到為何要收押我。│││紀:他就說臭屁2個說一起,一起恐嚇他們,你聽懂,我去我會│││說,警察一直恐嚇他們兩個,當時我有在旁邊,有看到警察│││一直恐嚇他們要咬我,推給組阿都沒關係,他們不會調他們│││。│││蔡:你沒跟檢察官說沒,我真沒有販賣,是一起去買回來吃,為│││何三個人只收押我一個。│││紀:哼。│││蔡:你有夠倒楣。│││紀:他就要辦我販賣,你聽不懂。│││蔡:販賣就沒搜到東西,怎麼販賣?│││紀:意思就是他們兩個咬我,你聽不懂,用這理由收押我,你聽│││不懂,臭屁和那個,警察恐嚇他們,2個就怕死,沒一個有│││膽。│││蔡:就害死你了。│││紀:現在去那邊,檢察官一恐嚇,2個就又縮起來,不敢講。│││蔡:我有跟臭屁他說,到時口供如果沒有翻,這條如果卡住,等│││你回來試看看,他說會啦,他說我來面見時跟你說會啦到時│││他會翻口供。│││紀:他朋友那個咧?│││蔡:有,2個攤頭都有。│││紀:律師有沒有教他們怎麼說嗎?│││蔡:啊?│││紀:律師有沒有教他們怎麼說嗎?│││蔡:我有跟律師講,要開庭的前一天會載他們兩個跟律師見面。│││紀:嘿啊。│││蔡:要律師教他們怎麼講,不然兩個也笨笨的。│││紀:我現在要怎麼講,他也還不知道,如果臨時開庭,律師也哼│││哼哈哈,你聽懂沒?│││蔡:重點是什麼,等你交保出來後…│││紀:等我交保出去,就有辦法處理了,現在問題就是人在這,無│││法處理,你懂不懂?│││蔡:我問律師最快要多久,他跟我說最快要1個月,最晚2個月│││,一定讓你交保。│││紀:這樣他寫那張具保狀一點把握也沒有。│││蔡:嘿。│││紀:寫出去了,連一點把握也沒有。│││蔡:他有寫嗎?│││紀:有,遞出去,那天來律會我就叫他遞出去。│││蔡:嘿,遞出去了,會比較快開庭。│││紀:遞出去後,如果要給我交保,就會開庭。│││蔡:他說開庭就可以馬上交保了,律師這樣跟我講,我跟他說好│││這樣快點遞出去。│││紀:遞出去了,也催開庭了,也都催了,具保狀也遞出去了,大│││概10月初就會回文,大概10月初5,等星期日你來就會回文│││了,那個星期日可以會面。│││(與本案案情無關,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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