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賴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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