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許嫚容許峮銀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姚華陳美雲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2,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