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峯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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