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1號原告豐猿餐飲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惠芬 被告 徐子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