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兆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英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祖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祖威
一、債務人張祖業、張祖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自強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英娟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張自強係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死亡,依上開規定,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張自強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張祖業、張祖威給付超過繼承被繼承人張自強之遺產範圍外部分,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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