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8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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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8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8417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鈾企業社、 王惠娥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鈾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