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兆瑞
李宜芳 馬浩源 法定代理人 馬偲耀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秋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7,500元(752,000+1,700,000+1,085,5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