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丁○○、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