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遂於民國99年1月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通知於99年1月1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據前開所述,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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