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體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松山總醫院間請求體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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