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周新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