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8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4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5月28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陳思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
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