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