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亞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 李保仁 為被告,嗣於98年12月30日本
院言詞辯論時,變更被告為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
告公司),並經被告公司當庭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8頁)
,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為民
國87年7月出廠,於96年9月27日經臺南市環境保護局(下稱
臺南市環保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通知檢測之前,已
先於96年9月10日在監理站驗車通過,引擎排氣檢驗一切正
常,並至中連汽車保養廠作檢修及換管,經技師檢驗一切正
常後,始於96年9月27日至臺南市政府指定之唯一柴油車動
力計排煙檢測站即被告公司受檢。前5次檢驗時,被告公司
之檢驗人員以引擎轉速4500轉及長時間踩油門到底之檢驗方
式,雖均可通過測試,但檢驗人員長時間以高轉速測試,疏
忽水箱缺水,致系爭貨車引擎產生高溫,第6次檢驗時,被
告公司之檢驗人員雖僅以引擎轉速1600轉進行測試,但其未
依引擎高、低轉速順序換檔測試(高轉速4500轉時,應用高
速檔;低轉速1600轉時,應用低速檔),於依序換檔至油門
踏板踩到底後不動,由引擎轉速100%降至60%,再至40%,卻
仍維持油門踩到底,亦未進行換檔,因以高速檔走低速時,
引擎會產生震動,且因長時間測試高轉速致引擎溫度過高,
系爭貨車之引擎無法承受高壓及過熱,導致汽缸蓋產生裂縫
、汽缸及零件嚴重受損,被告公司之檢驗人員之操作顯然失
當。
㈡被告公司之檢驗人員,先以空檔急踩油門到底持續4分鐘,
連續重複踩三次吹除積存物,又連續重複3次無負載測試,
共急踩油門到底約24分鐘。被告公司之檢驗員故意糟蹋人民
之車輛。但系爭貨車仍可通過前五次之測試,可見系爭貨車
之引擎於檢測前係正常的。而被告公司之檢驗人員進行全負
載測試時,引擎轉速從1檔開始至引擎轉速高達4500轉時,
再由4500轉降至1600轉,並未換檔,其檢測程序顯有瑕疵,
亦為系爭貨車引擎毀損之原因。
㈢系爭貨車因被告公司之檢驗人員於排煙檢測過程中操作不當
,致引擎受損,經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益公司)
鑑估後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4,400元。冷氣壓縮機
及冷凍壓縮機亦因引擎過熱而損壞,經隆毅企業社估算修復
費用為13,500元。又原告因系爭貨車引擎毀損期間約2個多
月無法使用載貨,亦受有100,000元之損失,合計共受有237
,900元(計算式:124,400元+13,500元+100,000元=237,
900元)之損害。為此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7,900元。
㈤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系爭貨車都是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在運輸貨物使用,沒有
另外請司機。另原告向臺南地區專業修理汽車引擎之技師
詢問,其告知汽車引擎構造及鑑定,已無須高科技技術,
而為開車之人必懂之事。若汽車引擎排出大量黑煙,意謂
引擎已嚴重受損,而受損之引擎將繼續排放黑煙,不會一
下大量排放黑煙,一下又不排煙。若系爭貨車本身即有排
放過量黑煙之情形,則第一次、第二次以極高轉速測試時
,應即無法通過檢驗。因此,系爭貨車之引擎於引擎檢測
前,係正常狀態。
⒉系爭貨車於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時,第一次取樣係以油
門踩到底100%轉速為4019轉測試時,若引擎會排放大量黑
煙,平均值不可能僅有34.7%,第二次取樣以轉速為4013
轉測試時,修正值也僅有32%,均可證明系爭貨車之引擎
經嚴格測試仍為正常。第三次取樣以60%轉速為2411轉,
平均值僅34.4%,第四次取樣轉速為2409轉,修正值僅有
31%,亦可證明系爭貨車之引擎是合格正常的。第五次取
樣以40%轉速為1599轉之低轉速,平均值為53.2%,因引擎
是油門越重排煙量越大,殊無在低轉速之情況下排放大量
黑煙,故被告稱系爭貨車引擎排放大量黑煙,顯不合常理
,應係操作不當所致。而此時系爭貨車之引擎已經受損,
第六次取樣時轉速為1618轉,修正值為50%,若非引擎已
經受損,亦不可能於低轉速時排放大量黑煙,更可證明被
告公司之檢驗人員於檢測時,因疏忽致系爭貨車引擎溫度
過高,顯有操作不當情事。
⒊第七次進行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檢測時,以引擎轉速4583轉
測試吹除積存物、第八次又以引擎轉速4533轉測試無負載
測試,於系爭貨車之引擎已嚴重受損之情況下,平均之煙
度值又降至29%。技師與專家均稱不可能會有此情形。可
證明被告公司之檢驗結果表有作假情形。第九次進行無負
載急加速排煙檢測時,以引擎轉速4609轉測試吹除積存物
、第十次又以引擎轉速4519轉測試無負載測試,平均之煙
度值降至29.8%。系爭貨車之引擎既已嚴重受損,當不致
出現如此檢驗結果,可證被告公司之檢驗結果表作假。第
十一次進行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檢測時,以引擎轉速4505轉
測試吹除積存物、第十二次又以引擎轉速4516轉測試無負
載測試,平均之煙度值為30.6%。而第七次至第十二次之
測試結果,其煙度平均值竟只有29%,卻又經被告公司判
定合格。因系爭貨車之引擎已在第五次及第六次測試中嚴
重受損,被告公司嗣後又以極高的引擎轉速進行測試,系
爭貨車之引擎狀態只會越來越糟,不會變好,故被告公司
之檢驗結果表百分之百作假,係用以欺騙原告及法院之用
。
⒋三菱裕益修車廠之技師告知原告,驗車公司檢驗人員常有
經驗不足、操作不當、素質不良及態度高傲、為搶業績開
罰單之情形,而系爭貨車並非賽車,被告公司之檢驗人員
於排煙檢驗時,操作不當,造成系爭貨車引擎無法承受高
壓及過熱,導致汽缸蓋產生裂縫才冒出大量黑煙,為造成
系爭貨車引擎毀損之主因。且驗車公司欺壓人民的情況頗
為嚴重,主管機關應多開放驗車公司,讓驗車公司人員能
以高水準的服務態度為人民驗車,亦可避免人民之財產受
到損害。
⒌系爭貨車之引擎是鋁合金做的,有冷縮熱漲的情況,高熱
會使引擎的汽缸蓋裂開,低溫的時候會縮回來,裂開後機
油會跑進去與柴油混和才會排出黑煙。
⒍原告未繳納鑑定人即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之鑑定
費用,是因為原告與鑑定人接觸後,發現他們沒有引擎構
造部分的專業常識,原告認為收5萬元的鑑定費用太高了
,無法認同他們的鑑定,這段時間原告請教臺南地區的師
傅,認為鑑定人不適合擔任鑑定機關,至於原告詢問過專
門在做汽車引擎的師傅,他們都不願意出來作證或擔任鑑
定人。
三、被告方面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㈠排煙檢測過程中並未發生任何問題,縱使原告受有損害,亦
非被告公司造成。
㈡環保署並未規定排煙檢驗先作全負載或是無負載檢驗,但被
告公司是從全負載開始檢驗。且被告公司就檢驗結果表僅輸
入基本資料,檢測結果的數字都是電腦自行抓取資料,並非
由被告公司填入,故不可能偽造內容。
㈢原告陳稱已請教臺南多位專業技師與專家,均明確指出被告
公司驗車過程及檢驗結果表均造假,應由原告證明是哪些技
師及專家以及認定被告公司作假之理由。
㈣原告陳稱汽車引擎故障不需要專業鑑定,一般會開車的人都
可以鑑定,原告依據其所謂技師及專家之分析,即認為系爭
貨車故障係因檢測不當造成,實有可議。原告又稱臺灣區汽
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不具專業知識,然該公會會員中包含全
國汽車修理工業中之菁英與廠商,原告請指稱之專家及技師
,或為該公會會員,原告既稱該公會不能鑑定,則原告所請
教之技師跟專家,其可信度自有疑問。
㈤原告對檢測過程及其結果均係以其單方面認知來作解釋,與
實際檢測過程及數值所代表原意有極大的差距。被告公司向
環保局調借存檔之其他車輛檢驗結果表,可證明車輛檢驗不
合格之測試點,並不一定侷限在哪個測試點,也無依據速度
或轉速有煙度共同升高或降低趨勢,端看各型車輛原設計之
引擎特性及該車輛當時供油系統狀況而定。且檢測過程中,
車輛之冷氣系統與附屬冷凍系統均確認是在關閉狀態下,應
不致於因檢測影響而損壞。被告公司係受臺南市環保局勞務
委託操作執行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該檢測站之所有設備均屬
環保局所有,檢測過程除車輛駕駛依據電腦指示將車輛開動
達一定轉速以上即油門到底不動及無負載檢測依據電腦指示
時急踩到底外,其餘檢測轉速及煙度數據取樣均由電腦控制
自動由儀器擷取完成並判斷結果,並即時上傳環保署資料庫
,且上傳後數據是不能修改的。被告公司操作期間在環保署
全國檢測站評鑑中,每次均經四位以上專業委員評審及實做
查核,連續四年取得A級優等,98年底評鑑更是排名全國第
一。況被告公司為協助環保局提高檢測公信力及品質,實施
品保及品管系統,導入工作標準作業程序,在96年也取得中
華民國實驗室認證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之檢
測實驗室認證並取得認可證書,每年也不定期接受現場監督
,臺南市環保局每月也會針對本公司檢測及相關工作狀況進
行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並無原告所述之不實狀況。。
㈥系爭貨車損壞之主因,依據三菱公司原廠說明主要是引擎冷
卻水不足溫度升高所導致,在被告公司檢測前確認過檢測時
冷卻水量是足夠的,檢測過程中也均順暢無異狀或溫度表升
高之情形,檢測過程中應無問題。系爭貨車損壞原因應是引
擎冷卻水未加防鏽劑(一般為綠色、藍色或粉紅色液體),
依據國賠案件說明之照片可證明系爭貨車引擎冷卻水為透明
,使水道生鏽而使水流不順暢,加上行駛高速公路時,長時
間開啟冷氣與冷凍壓縮機,增加引擎負荷下又未隨時注意儀
表之水溫表指針狀況,導致行駛中水量蒸發不足後冷卻不足
致引擎溫度過度升高所導致之損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系爭貨車為00年7月出廠,於96年9月
27日經臺南市環保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通知檢測,而
於96年9月27日至臺南市政府指定之唯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
檢測站即被告公司受檢,以及系爭貨車因引擎受損,經裕益
公司鑑估後修復費用為124,400元,冷氣壓縮機及冷凍壓縮
機亦因引擎過熱而損壞,隆毅企業社鑑估修復費用為13,500
元。又原告因系爭貨車引擎毀損期間約2個多月無法使用載
貨,亦受有100,000元之損失,合計共受有237,900元之損害
等語,業據其提出臺南市環保局柴油車排煙檢驗結果表、裕
益公司報價單、隆毅企業社估價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公司
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㈡至原告主張系爭貨車之引擎因被告公司檢驗人員於排煙檢驗
時,以不適當檔位和速度使系爭貨車產生嚴重震動,導致引
擎排放大量黑煙,檢驗人員操作檢驗方法,以極速長時間猛
加油的超高標準驗車過當,造成系爭貨車引擎承受高壓及過
熱,導致汽缸蓋產生裂縫、汽缸及零件嚴重受損、冷氣壓縮
機及冷凍壓縮機亦因引擎過熱而受損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構
成要件,於客觀要件須包括加害人之加害行為、行為須不
法、須侵害權利、須發生損害、及加害行為與損害間有因
果關係等要件,主觀上則須有故意或過失即意思責任,若
係缺少其中任一要件,即不構成侵權行為。次按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
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
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
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
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
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
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既否認系
爭貨車之引擎、冷氣壓縮機及冷凍壓縮機受損係因被告公
司檢驗人員於排煙檢驗時操作不當所造成,原告自應就此
部分之主張負舉證之責。
⒉原告就上開主張,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之,僅稱引擎轉
速高時,排放黑煙應該較大;引擎轉速低時,排放黑煙應
該較小,而系爭貨車於引擎轉速低時,反而排放大量黑煙
,顯與常情有違,被告公司之排煙檢驗報告顯有作假情事
等語,惟查,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柴油車排煙檢驗結果表
(見補字卷第7頁),其檢驗項目分為全負載定轉速排煙
測試以及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測試,而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
試又分為測試點100%、測試點60%、測試點40%等三子項目
,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測試則分為吹除積存物及無負載測試
等二子項目,依上開檢驗項目觀之,足見各個檢驗項目均
有其檢驗之必要性,且各個檢驗項目勢必均可驗出各種不
同排煙不合格即排放黑煙之情形,否則環保主管機關自無
規定上開多種檢驗項目之必要,因此,原告主張引擎轉速
高時,排放黑煙應該較大;引擎轉速低時,排放黑煙應該
較小,而系爭貨車於引擎轉速低時,反而排放大量黑煙,
顯與常情有違等語,自屬無據。
⒊次查,證人即代原告駕駛系爭貨車至被告公司做排煙檢驗
之 李春暉 於本院結證稱:其因同事認識原告公司,原告公
司委託其去驗車,驗完車其將車開回去的過程並沒有發現
異狀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背面至90頁背面),經核證人
李春暉上開證言,亦無法證明系爭貨車之引擎、冷氣壓縮
機及冷凍壓縮機受損係因被告公司檢驗人員於排煙檢驗時
操作不當所造成。
⒋又本院囑託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系爭貨車之
引擎、冷氣壓縮機及冷凍壓縮機是否因被告公司檢驗人員
排煙撿測不當所致,然原告卻以其與鑑定人接觸後,認鑑
定人對引擎構造部分未具有專業常識,且鑑定費用50,000
元顯然過高,認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並不適合擔
任鑑定人,而未繳納鑑定費,嗣經鑑定人以原告未繳費而
退回鑑定案,亦有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99年3月2
3日台區汽工(和)字第9902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66頁),本院審酌原告發現系爭貨車損害後,係將系爭貨
車送往裕益公司修理,而裕益公司亦建議本院囑託臺灣區
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就本案為鑑定,堪認臺灣區汽車修
理工業同業公會有就本案爭議為正確、妥適鑑定之專業,
且原告前業於99年2月11日具狀表示同意由臺灣區汽車修
理工業同業公會擔任本案鑑定人,嗣後卻又不願繳費由臺
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為本件鑑定,且本件舉證責任
應由原告負擔,因此,原告不願意以鑑定方式證明其主張
之事實,該不利益自亦應由原告負擔。
⒌此外,原告復未舉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系爭貨車之引擎、
冷氣壓縮機及冷凍壓縮機受損係因被告公司檢驗人員於排
煙檢驗時操作不當所造成,則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應就系爭
貨車之引擎汽缸蓋裂縫、汽缸及零件嚴重受損之修復費用
124,400元、冷氣壓縮機及冷凍壓縮機之修復費用13,500
元、收入損失100,000元等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可
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既然未能證明系爭貨車之引擎、冷氣壓縮機
及冷凍壓縮機受損係因被告公司檢驗人員於排煙檢驗時操作
不當所造成,則其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37,900元之損害賠償,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
所示。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林福來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