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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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8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立青

張嘉霖

被告 陽凱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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