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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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8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立青
被告 陽凱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