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58號

上訴人 陳壽賀

被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1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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