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970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潘明枝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潘明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零壹拾陸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伍拾玖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0八計算之利息,暨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均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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