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 周文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饒瑞琳孫秀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體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9,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如非全部不服,請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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