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 陳子豪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津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梅崇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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