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何在宗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謝招英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劉謝招英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