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王新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3年10月8日經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惟原告起訴未陳明被告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亦未陳報該公司全體董事之姓名及地址,其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起訴程式於法不合,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全體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記載全體清算人之起訴狀,並依清算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