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 普濟寺 法定代理人 林嫦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修儀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汪修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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