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彭詠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瑩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陳文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