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2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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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2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得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得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至4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且於出監後即再犯本件犯行,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又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最近一次為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8761號被告李得誌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村00巷00號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得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20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9日至101年9月28日止,嗣其於緩起訴期間未依規定完成戒癮治療療程,經本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2年7月13日執行完畢。又於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6月16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4日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夜市旁之某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燃燒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李得誌係列管制矯治毒品調驗人口,於同年月7日21時許,為警查獲,經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李得誌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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