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紅藍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和雄 代理人 馮若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廷┌──────────────────────────────────────────┐│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1,250元│IN0000000│102年6月7日│││公司│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