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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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偉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偉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偉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另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供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4、6、8、1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7、9至11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另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5年4月,該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基於上開說明,依外部性界限及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9月17日│106年8月28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459、460、616號│459、460、616號│459、460、61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4號│108年度易緝字第4號│108年度易緝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4號│108年度易緝字第4號│108年度易緝字第4號││決├────┼───────────┼───────────┼───────────┤││判決│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6日│106年11月6日│107年1月12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459、460、616號│1505號│20155、25784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4號│107年度苗簡字第431號│107年度易字第33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7年7月31日│108年4月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4號│107年度苗簡字第431號│107年度易字第3301號││決├────┼───────────┼───────────┼───────────┤││判決│108年5月27日│107年8月31日│108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1月5日│107年1月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0155、25784號│29961、30991號│29961、3099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01號│108年度易字第997號│108年度易字第9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01號│108年度易字第997號│108年度易字第997號││決├────┼───────────┼───────────┼───────────┤││判決│108年4月2日│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1月2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機關年度案號│26706、26707號│26706、26707號│第36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299號│107年度易字第3299號│108年度易字第14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4日│108年4月24日│108年12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299號│107年度易字第3299號│108年度易字第1466號││決├────┼───────────┼───────────┼───────────┤││判決│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109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