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1,87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9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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