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曾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鴻輝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7227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