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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