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 盧燕賢 被告 陳局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7,033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