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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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林政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建物所有權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