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清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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