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劉芷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汽車修理職業工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零玖佰陸拾元(計算方式:月薪20,008元×12月×10年=2,400,96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