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張錦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