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本院第二審和解筆錄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萬壹仟零柒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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